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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王篤明10月17日獲悉,與同事合伙唱雙簧,利用職務(wù)便利詐騙受害者21.8萬元的劉某和張某杞縣人民檢察院因詐騙罪被起訴。
被告劉某和張某都是杞縣某局執(zhí)法大隊普通工作人員,單位有扶貧抗旱奔馬三輪車,做夢都想發(fā)財?shù)膭⒛愁^疼不已。 在知道奔馬三輪車不能賣,只能用于扶貧的情況下,他向朋友謊稱他有權(quán)低價出售那輛奔馬車,讓朋友介紹買主。 為了真實地表演詐騙,劉某說他同意把平日關(guān)系好的同事張某冒充執(zhí)法隊長買車。 張某也裝模作樣地拍了拍胸脯說明。 據(jù)朋友介紹,該縣李某試圖購買這輛奔馬車,付了3萬元存款。 劉某豪爽地打了收據(jù),同時也讓隊長張某簽名,信旦保證奔馬車一定會交貨。 接下來,李某又分四次全部付清了余額,共計達到21.8萬元。 李某多次要求劉某早日交付購買的138輛奔馬三輪車,但劉某因各種原因被推開,警惕的李某氣勢洶洶,未報警。 劉某和張某拿著炫耀騙取的錢吃喝玩樂時,戴著閃閃發(fā)亮的手銬抓住了他們的手。
鄭建武律師:詐騙罪是多發(fā)性犯罪,詐騙手段也五花八門,各不相同。 但是,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虛構(gòu)的事實欺騙他人的財產(chǎn)。 所以,要認清詐騙罪的本質(zhì),不要被一點表象迷惑,不要認為機械地有收據(jù)或借據(jù)就行了,要看行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、騙取他人財產(chǎn)的意圖。 例如,一家四口的人,即使知道自己沒有還債的能力,以各種虛假的名義找債,之后拒絕以各種名義還債的,即使有借條,也同樣有詐騙罪的嫌疑。 所以,在一點詐騙犯罪案件中,千萬不要被借條和收據(jù)所迷惑。 不能認為這些條是民事經(jīng)濟糾紛,不是欺詐行為。
標題:“兩名執(zhí)法人員利用職務(wù)便利詐騙被提起公訴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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