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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記者王篤明通訊員武令濤報道劉某栽培罌粟當菜吃,順便收了一些水果治療腹痛,但因數(shù)量大而犯法。 年6月9日,蘭考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判處被告劉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4個月管制和罰款5000元。
舊歷8月的一天,劉某知道是罌粟(大煙),但在自己的柿子地里栽培了。 年5月8日8時左右,蘭考縣公安局南彰派出所民警接到群眾報警,趕到罌粟種植現(xiàn)場。 驅(qū)除后一共清點了511株罌粟。 劉某于年5月9日投票給蘭考縣公安局南彰派出所。
經(jīng)法院審判,被告人劉某違反國家法律規(guī)定,非法種植罌粟,數(shù)量眾多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。
鑒于被告人犯罪后向公安機關自首,并在法庭上自愿認罪,可以酌情給予從輕處罰。 據(jù)此,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。
律師解讀
鄭建武:根據(jù)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規(guī)定,違法種植罌粟不足500株,由公安機關拘留15日以下,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。 情節(jié)較輕的,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。 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,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不足3000株的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罰金。 非法種植罌粟3000株以上,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(chǎn)。 非法栽培罌粟和其他毒品原植物,在收獲前自行根除的,可以免除處罰。
標題:“種植罌粟觸犯法律 蘭考縣一農(nóng)民受處罰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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